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习近平促中哈打造下一个“黄金30年”******
(近观中国)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习近平促中哈打造下一个“黄金30年”
中新社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 邢翀)“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这是我首次出访,我就选择了哈萨克斯坦,这彰显中哈关系的高水平和特殊性,体现了我们的深厚情谊。”在与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会谈时,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如是说。
金秋时节,习近平开启中亚之行,哈萨克斯坦是他到访的首站,也是他作为国家主席第四次到访哈萨克斯坦。
尽管此访停留时间短暂,但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的国际问题专家看来,访问内容丰富、成果丰硕,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表明双方坚定致力于开辟中哈关系下一个“黄金30年”,将指引中哈关系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中哈友好牢不可破
会谈中,习近平用“牢不可破”形容中哈之间的友好关系。习近平表示,中国永远是哈萨克斯坦值得信赖、倚重的朋友和伙伴,中方愿同哈方做彼此发展振兴的坚强后盾。
托卡耶夫则说,哈方将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做任何情况下中国都可以依赖的好伙伴、好朋友。
在外界看来,此次访问让两国友谊进一步升温。今年以来,两国领导人频频互动。年初,习近平与托卡耶夫曾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30周年;2月,托卡耶夫还应邀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
而此次习近平访哈,托卡耶夫也作出特别安排,邀请习近平共同参观“哈萨克斯坦—中国千年对话”艺术展。展览陈列了中哈两国艺术珍品,既是中哈千年灿烂文化互学互鉴的生动写照,更是两国人民世代友好往来的历史见证。
中哈友谊源远流长。从中国西汉张骞、唐代高僧玄奘、明代外交家陈诚等到访哈萨克斯坦,到如今途经哈萨克斯坦的中欧班列驰骋不息,都诠释着两国“山水相连、命运与共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的深厚情谊。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亚研究所所长李自国表示,习近平此访延续了中哈友谊传统。尤其是习近平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首次出访即选择哈萨克斯坦,又恰逢中哈建交30周年,这充分彰显中方对哈萨克斯坦的重视,显示出中哈高度互信以及中哈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高水平。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习近平曾于2013年、2015年、2017年三度到访哈萨克斯坦,每一次访问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013年9月,习近平访哈期间发表演讲,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第一时间得到哈萨克斯坦各界热烈响应。
2015年5月,习近平再访哈,仅仅间隔20个月,“一带一路”便从蓝图愿景映照出现实图景,此后中哈共建“一带一路”实施了一系列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项目。
2017年6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功举办后,习近平首次出访同样选择哈萨克斯坦,“暖心之旅”达成了一系列共识,为深化两国战略对接注入新的强劲动力。
习近平今年访哈期间,“一带一路”仍是外界关注的关键词。在与托卡耶夫会谈时,习近平强调,双方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经贸、产能、互联互通、抗疫等领域合作,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金融、跨境电商、绿色能源、绿色基建等创新合作。
而根据中哈发表的建交30周年联合声明,双方愿继续积极推动中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为两国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强大助力,造福两国人民。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会长李永全指出,哈萨克斯坦是“一带一路”首倡之地,中哈在“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下合作有广泛共识,尤其表现为两国发展战略对接和哈特别关心的投资、物流、经贸、产能等领域合作,习近平此访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出了新希望,这将助力双方合作不断走深走实。
中哈关系新的起点
“我这次访问是中哈关系新的起点,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未来中哈关系将取得更大发展。”习近平在此访中说。
这次访问也被托卡耶夫称为“哈中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将为哈中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注入新的内涵和动力。
建交30年来,两国关系不断取得新成果。从建交初期的中哈友好关系,到此后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再到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及至当前的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哈关系基本上每十年上一个大台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此访期间,双方明确,为中哈构建世代友好、高度互信、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目标和愿景而努力。愿秉持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双边对话,精心打造双边关系下一个“黄金30年”。
有观察家认为,在国际形势深刻变化、新冠肺炎疫情延宕反复的背景下,中哈合作行稳致远,成为共建“一带一路”以及地区合作的先行者,随着双方在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框架内合作进一步加强,在双方合作下一个“黄金30年”中,也必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作出“中哈贡献”。(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